黄海涛:“诈弹案”背后的性隐私权问题

2013年08月16日11:33  东方早报

  黄海涛

  近日,备受关注的“航班诈弹案”在深圳宝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犯罪嫌疑人王某今年5月拨通全国六地机场电话,谎称五个飞往深圳的航班上有“人肉炸弹”,致使诸多航班备降、返航或延误起飞。王某在法庭上谈及作案动机时称,自己刑满释放后努力融入社会,但“没被平等对待”,故产生报复心理。具体情节是,因他有前科,每次有了女友去开房,一用身份证,警察就会到宾馆把他带走做笔录、拍照,女友就会和他分手。

  王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触犯了刑律,后果很严重,但他自称上述遭遇“不是一次两次,而是三番五次”,也着实令人同情。作为刑满释放人员,他虽曾犯错,但已服刑抵罪,又有意悔过自新,理应得到社会重新拥抱。毕竟他已不是罪犯,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切正当权利。在这样的情况下,警方的做法无异将其仍视为服刑人员,涉嫌歧视不说,且有侵犯公民隐私权之嫌。

  借现代网络科技之便利,警方的监控系统威力日增。但如何将这套系统的使用限制在立法机关授权和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从而保障公民合法权利,这需要得到更多讨论。假如王某的说法得到证实,则反映出警方“技术维稳”思维惰性带来的不良后果。究其原因,或许是公安内部系统信息更新滞后,追逃信息本应注销但没有注销,导致误报。还有一些类似事件,则属警察系统内部人员利用管理和技术漏洞,为一己私利而公器私用。《广州日报》日前有报道说,东莞有民警进系统查到女友开房记录后“果断分手”,就是这种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两个例子,情节虽有差异,却皆由“开房”引发。根据规定,公安机关查询公民的酒店开房记录,一般应针对犯罪嫌疑人,主要目的是侦查案情;若传唤嫌疑人,也要基于法定程序。警方或因程序不当,或因管理疏漏,导致公民人格受辱。这两起个案显示了警方可能没料到的后果,那就是对公民性隐私权的侵犯。

  性隐私权是性权利之一,一般指个人对亲密关系的决定权和行使权,只要这些权利没有妨害他人,就应得到尊重和保障。就“航班诈弹案”犯罪嫌疑人王某的情形而言,所谓助其“重新融入社会”,不仅应指不受歧视、保障其平等就业等权利,还应尊重他重组亲密关系和家庭,以及性方面的平等权利。

  当然,“开房”不一定意味着性。但性隐私的概念如此重要,是因为,假如我们不把性的隐私权视为权利的一种,可能会导致警方在执法过程中侵害公民权利而不自知。有意见认为,以后遇到王某这样的情况,警方应更“人性化执法”一些。所谓“人性”或“柔性”执法的说法,似在强调“查房”行为本质上合法合理,只是方式粗暴。我认为,这种说法无助于警方深化认识,还可能导致警方在类似事件发生后,仅着眼于改良技术或加强人员管理,而不反省监控系统本身与公民权利之间存在的张力,不去正视这样的监控体系对人们,尤其女性和刑满释放人员等社会弱势群体造成的不利影响。

  不仅如此,我认为强调“性隐私权”的概念,也有利于厘清最近一系列与性、性权利相关的社会讨论中出现的问题。比如,挖出官员“性丑闻”正日益成为反腐利器。但是,仅从性上做文章,不仅无法从根源反思腐败生成的制度土壤,反而造成一种示范,把揭黑变成揭“私”。具体说,这里的“私”即公民的性隐私权。其后果往往导致讨论的焦点被置换:不去讨论是什么样的监督漏洞,使官员得以滥用权力和公帑去满足个人性的私欲,“丑”的只是官员品行不端及个人“作风”。我倾向于认为,在无涉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没有人有权利去挖掘别人台面下的性生活,一般公民当如此,警察更当如此。

  就此而言,警察该不该干涉公民“开房”,确实是一个值得讨论的话题。尤其,立法和执法应考虑到文化土壤。在我国社会,性有时会成为对公民进行威胁、惩戒、人格污蔑甚至打击报复的工具。由此我觉得,要反思此事,焦点不在如何改进和完善警方监控的技术手段,而在于提醒警方应对包括性隐私权在内的一系列公民权利保持敬畏。

  (作者系性别研究学者)

(原标题:“诈弹案”背后的性隐私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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